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bobapp安卓手机版 职工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7  来源:后勤管理处

bobapp安卓手机版 文件
校总字〔2012〕2号
关于印发《bobapp安卓手机版 职工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bobapp安卓手机版 职工住宅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bobapp安卓手机版 职工住宅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职工住宅管理,稳步推进我校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职工住宅管理工作,排除安全隐患,创建和谐、平安校园,依据国家、安徽省及省直房改办等有关文件、规章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未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强行占有(含应退而不退原住房),否则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条 职工住宅的用途是为了满足职工居住需要,任何住宅所有人或承租(承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和房屋结构。
第三条 职工住宅居住人应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职工住宅及居住人员的管理与监督,遵守住宅管理、暂住人员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或学校文件规定,增强守法意识。
第四条 职工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楼屋面、楼道、电梯间、地下室)属所有房屋产权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条 职工在未缴齐学校规定的住房认购款前对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借、抵押或转让。
第六条 职工在未取得产权证或在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满前因调出、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其住房应退还学校。
第七条 职工租住学校房屋的,应按月向学校交纳房租,租金执行省房改有关文件,由校财务处按规定标准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搭建房屋及其他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者,强制拆除。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综治办)应加强对承租、承借职工住宅人员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对强行占有住房(含应退而不退原住房)者,由组织部、人事处、总务处、保卫处、监察室和强占人所属部门共同进行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由校有关部门依据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学校职工住宅档案,建立房产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房产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实施科学管理。
第二章 住宅的维修
第十二条 已出售的住房建立住房维修基金。根据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单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住户应当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
第十三条 职工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由学校负责,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学校立专项解决。
第十四条 住宅公用部位的维修范围为:屋顶、楼道、水电表前管线。
第十五条 学校将逐步推行住宅小区物业化管理。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区域,按国家、省和合肥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第三章 住宅的装饰与装修
  第十六条 职工装修住房前,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垃圾清运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住房装修时间为五个月,自学校通知领取钥匙的时间起算。
第十八条 装修期满后,学校将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拆迁过渡补贴等。需要退还原住房的,应在装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原住房退还给学校。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外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变动建筑承重结构,威胁房屋安全的;
2.私自拆改燃气管道、下水管道等公用部位和设施;
3、侵占、破坏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4、不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违章危险作业;
5、施工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6、随意抛弃建筑垃圾;
7、运输、装卸建筑材料时阻碍道路通行;
8、其他不符合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住户装修前,应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学校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后,经认定没有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学校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四章 住宅的出租与出借
第二十一条 出租(借)住宅必须以家庭居住为目的,不得将住宅出租(借)用于生产经营、办班以及其他妨碍相邻业主生活、休息的活动。学校提倡产权人将房屋优先出租(借)给本校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租(借)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借)协议,自订立协议之日起5日内,到学校保卫处和总务处房产科办理登记手续,填报租(借)双方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等内容,保卫部门应加强对租住人员的日常治安管理。保卫处、总务处要经常对房屋出租(借)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租(借)协议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告知学校保卫处和总务处房产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落实职工住宅租(借)行为责任制, “谁出租(借)、谁负责”。承租(借)方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出租(借)方应加强对承租(借)方的监督,督促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现承租(借)方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双方发生的一切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由出租(借)方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出租(借)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或出租(借)行为影响相邻业主,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学校将暂缓办理产权证,直至改正为止;情节十分严重的,学校将收回房屋。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省直房改办批准,私自出售的住房一律无效,学校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户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七条 出租(借)房屋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或者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引发失火、失窃、承租(借)人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出租(借)人除承担经济上的连带责任外,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数项处理:
(一)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奖;
(三)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管理,抢占住宅,并在规定的期限拒不搬出者,或者应该退出住房而在规定时间拒不退出者,除按所占住宅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从其工资中扣除罚金外,可以视情节给予下列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奖;
(三)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四)取消当年度学校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第二十条所列禁止行为的,除责令纠正或恢复原状外,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按500元/处从该户主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罚金,直到扣完保证金;
(二)有第三项至第九项行为的,按100元/次从该户主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罚金,直到扣完保证金。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人事、监察、保卫、总务等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总务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后勤 职工住宅 管理办法 通知
bobapp安卓手机版 办公室 2012年2月16日印发
拟稿人:王玉坤 校对人:王 丽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