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岗位)变动、机关事业单位间调动人员工资待遇
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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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和安徽省人事厅皖人福[1994]200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最低档(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行政管理职务工资标准可以交叉)。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只能就近就高进入本系列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行政管理职务工资标准不可以交叉)。
即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93年10月1日以后由于晋升职务的工资标准高于本人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只能以其93年9月所任的职务,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重新套改。如93年10月工改时执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93年10月1日后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能以行政职务的工资标准上靠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只能以其93年9月所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套改后的职务工资,衡量确定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如仍低于现执行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可以继续执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如晋升了行政管理职务的亦按上述原则处理。
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没有改变原职务的管理人员,执行原工资标准。改变原职务或从执行其他不同工资标准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按所确定的职务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职务工资标准。
企业调入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调入后所确定的职务比照93年事业单位参加工改的同条件人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套改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企业调入人员比照同类人员确定工资档次时,必须有原单位年度考核材料,才能确定每两年增加一次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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