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毕业生工资待遇
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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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和安徽省皖人福(1994)49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就各类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回答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相应的见习期工资待遇;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一年内或在确定职务前应执行初期工资待遇。
二、见习期工资待遇与初期工资待遇:(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446元(含见习津贴,下同)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三、见习期与初期待遇执行期满后的工资标准:(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一档346元确定;(津贴按30%确定,下同)大专毕业生按技术员二档361元确定;本科毕业生按助教二档410元确定;双学士按助教三档428元确定。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生按助教四档454元确定,获得博士学位按讲师三档535元确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如毕业前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毕业后不执行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以上标准确定。
四、在职学习取得高一级学历的,且本人现执行的工资标准低于所取得学历的定级工资标准,可按新学历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工人技术岗位工资标准除外),并请及时通知人事处,并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根据皖人发(1996)26号文件规定,93年10月1日以后执行高一级学历定级工资增加的工资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一个档差的,其考核年限要从执行高一级学历定级工资时起重新计算,在两年考核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六、各类毕业生定级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或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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